徐州市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新农合用药目录的通知 徐卫农卫〔2015〕7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卫办药政〔2015〕2号)文件精神,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在新农合目录外申报了部分药品作为乡镇卫生院用药。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经各基金统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管办进行研究,决定将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药品纳入镇级新农合用药目录,并对县镇级用药目录进行微调。请各地各单位做好新农合系统维护及药品对照工作。本目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xls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19日 |